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对于租赁服务,我国应在入世后3年内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子公司。为此,商务部对原外经贸部《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颁布了《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这份2005年3月5日试实施的《办法》,对外商投资租赁业的投资形式、审批程序、业务规则以及监管做出了具体规定,降低了准入门槛。对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方投资者提出的最低资本要求统一降低为500万美元,与我入世承诺的内容一致。同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也由原来的2000万美元降低为1000万美元,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由原来的500万美元调整为无特别限制。
而目前国内企业进入租赁行业根本没有准入门槛限制,这对市场的推动虽然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不可否认的是经济利润的驱使最终却造就了鱼目混珠的现状。大部分叉车租赁企业尤其是一些"小作坊",经营管理方面极不规范;无论是经营资质水平,还是规避风险能力都难以望国外企业之项背,更不必说与其同台竞技。而对承租企业经济实力、经营状况以及使用工况的评定,也仅限于业务员与承租企业沟通了解,根本没有规范的操作或类似法定的程序,当然也就无法保证信息的真实有效。这些对租赁双方来讲都是不小的缺憾。
一方面,"眼红"的外商跨较低的门槛即可大批涌入国内市场;另一方面,内资企业从事租赁业务仍不受门槛限制。也就是说,国内市场依然鱼龙混杂之际,国外劲敌已摩拳擦掌,觊觎租赁"富矿"。这样的市场即便发展起来也必将是一场混战,良莠不齐的内资企业在这场混战中或者会有脱颖而出者,但丢掉这个前景广阔的市场也不无可能。
国内正规军们多希望国家能以政策法规形式尽快规范叉车租赁市场,不仅需要政策"大棚"的保护,更需要设定相应的准入门槛,完善金融体制,形成一个多方共同培育呵护这个新兴市场的良好局面。尤其对于融资租赁,自从1981年被引进中国后,行业的一些有识之士就开始呼吁给融资租赁立法,让全民都能使用这种现代营销交易方式,促进经济进一步发展。
中国银监会主席唐双宁透露,《融资租赁法》已经由有关部门进行起草。这对整个租赁行业来说是一件好事,尤其对这个刚刚起步的叉车租赁市场。可以预见,将来该法的颁布实施必将对规范市场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有益于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力地促进叉车租赁作坊的正规化和市场的专业化。
一个前景广阔的市场,一个蹒跚起步的行业,随着租赁意识的深入,政策法规的实施,必将焕发其诱人的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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