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完善节目制作经营业务范围规定,在管理对象方面,按照“网上网下一个标准”,一体化管理”的要求,明确将经纪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等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主体以及在他人组织下参与节目制作的主体纳入管理范畴,完善节目制作经营行为规范,包括对于行业组织及从业主体提出了自律要求,完善节目禁载内容,增加有关片酬管理规定,禁止开展收视率点击率等方面的虚假宣传等;
一、适用范围:
从事新闻节目,综艺节目,纪录片,广播剧,电视动画片,电视剧,网络剧片等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以下称“节目”)的制作,发行等制作经营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经纪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专门从事广告节目制作的机构,其制作经营等活动根据《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二、国家对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机构自行从事或组织他人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自行从事或者组织他人从事电视剧制作活动的,还应当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网络视听节目机构组织他人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规定;
境外组织,个人及外商投 资的企业不得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经纪机构组织演员,嘉宾,网络主播等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当申请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组织他人从事网络视听节目上载活动的,应当申请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的机构自行从事或者组织他人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无需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四、下列机构可以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一)节目制作经营机构;
(二)地市级(含)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五、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核准的制作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广播电视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影视制作许可证范围:金牛区,成华区,锦江区,武侯区,高新区,青羊区,温江区,郫都区,双流区,新津区,新都区,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高新西区,东部新区,大邑县,蒲江县,金堂县,邛崃市,崇州市,崇州市,简阳市,彭州市,都江堰市。
标题:成都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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