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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福记”与“黄福记”上演竞“标”之战―――“徐福记”和“黄福记”,他们一方为从广东起家的知名糖果品牌,一方是广东本土的食品企业,双方在糖果、糕点市场上不期而遇,并围绕“黄福记”三字产生了一场商标纠葛。
历时3年,双方纠纷有了新的进展。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上诉,商评委对第8138766号“黄福记”商标(下称诉争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被最终被撤销,并需重新作出裁定。
中国商标网显示,截至记者发稿前,商评委尚未就诉争商标重新作出裁定,商标流程状态处于“评审应诉”业务的“判决结果”结束环节。
一字之差招致商标纷争
据了解,“徐福记”始创于上世纪70年代,主要生产经营糖果、糕点及果冻、布丁等休闲食品。2008年7月,徐福记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徐福记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
中国商标网显示,徐福记公司注册有第1247144号与第3287032号“徐福记”商标及第717184号、第886954号、第7316224号、第7346784号、第7380876号“徐福记及图”商标(下统称引证商标),上述商标于1993年至2009年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糖果、糕点、果冻、饼干等第29类与第30类商品上。
记者了解到,广东省揭阳市荣丰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荣丰公司)于1992年9月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饼干、糖果制品(糖果)、果冻生产销售等。荣丰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黄某,担任公司执行董事与经理。
..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徐福记公司与黄某均服从一审判决。
在二审诉讼阶段,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出,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按照相关公众对商标的一般识别和对文字、图形等商标组成部分的理解来进行,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商标申请注册意图、商标使用情况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作为判断标准。
对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或者存在较大关联,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同时,“黄福记”和“徐福记”分别构成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的唯一或主要识别部分,两者均包含“福记”二字,且词语结构相同、发音呼叫相近,虽然存在“黄”字与“徐”字之差,但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整体上不易区分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此外,结合徐福记公司在商标评审阶段提交的“徐福记及图”商标在糕点、糖果商品上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所获荣誉及广泛宣传等证据,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引证商标在糖果、糕点等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
综上,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各自所标识的商品均来源于徐福记公司,或者误认为诉争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提供者与徐福记公司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法院终审驳回商评委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本报记者 王国浩)
(编辑:蒋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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